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08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卧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汪某某在南阳市发展魏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其提供银行卡、U盾并支付费用,汪某某将其收购的银行卡有偿出租给赌博网站使用从而赚取差价。2019年8月26日卧龙岗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卧龙区**酒店抓获汪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汪某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12张,经调取银行开户资料,有10张银行卡的户名不是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汪某某在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某某
常某某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