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2000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道****村小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此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3时许,商丘工学院专家楼老师白某某接到手机号13007******的电话,一男子自称是电信局工作人员,称有一个180开头的手机号码是用白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并且该号码违规在网上发手机虚假广告,要把她名下使用的手机号码都停用。白某某说她办理180的手机号码也没有发过广告,该男子建议她报警,并主动帮她转接了自称是北京市**区公安局电话,转接后,一男子自称是“严某”队长,“严某”称她涉嫌洗黑钱,得到好处268000元,并称中央已经给她下了抓捕令,该男子通过微信向她发来了一张抓捕令。后又一个微信号(aaa177788)加了她的微信,一女子自称是检察院“白主任”,“白主任”称,为了审查她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不是黑钱,需要她把她名下的银行账号提供出来,她提供后,“白主任”又让她把她的其他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钱全部转到自己中原银行账户内。6月20日至6月22日,她通过手机网上银行把自己吉林银行账户内的57800元、农业银行内的110000元都转入了其中原银行账户内(中原银行账户内原本有66000元),合计233800元。6月22日中午,她查询其中原银行账户金额时,发现卡内233800元不翼而飞,她意识到被骗后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害人白某某中原银行账户内的233800元已被人全部打入卡主为林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内(账号:6217996510030324691)。林某某证实其办理的包括账号为6217996510030324691银行卡在内的四张银行卡以1450元卖给了代某某(已判决)。2019年5月至6月,代某某通过四个微信号在近百个微信群发送收购银行卡信息,从林某某等人手中收购6张银行卡(包括U盾),并将其收购的银行卡全部卖给其上家汪某某,每张获利100元到150元不等。另外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通过微信兼职群发收卡信息,以每张300元价格共收购他人银行卡400余张,后将收购来的银行卡以每张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了其上家李某某(已判决)、周某(已被新疆警方上网追逃),非法获利4万余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周某、蔡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汪某某、林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不愿认罪认罚,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继亮李圣威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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