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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公寓**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403111981********。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汪某某在网上购买他人信息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所注册公司的材料(公司印章、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U盾、法人身份证照片等)在网上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时仍持有六张他人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信用卡照片、农业银行查询数据;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缙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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