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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0********,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桐城市**街**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汪某某至本市徐某某**路**号绿地中心A座16楼,与该处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客”)就工程款结算问题进行交涉。期间,汪某某与“青客”工作人员吴某乙、刘某某发生争执,“青客”工作人员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在将汪某某带离现场过程中,汪某某进行反抗,并挥拳击打民警李某某脸部,后被民警当场控制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左上唇口腔粘膜破损、右手环指远节指骨基底部线性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对上述基本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有证人吴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张某某、吴刚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劳务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雨泽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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