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安徽省**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因拦乘陈某某的出租车未果,用矿泉水瓶砸陈某某的出租车,陈某某下车后,汪某某用脚踢陈保平,后被他人拉开。陈某某报警,城南派出所接指令后指派值班民警侯某某、辅警张某某出警,两人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现场。现场侯某某多次口头传唤汪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汪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口头强制传唤汪某某,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汪某某右手打到侯某某的胸部。后城南派出所增援民警周某某、辅警朱某某到达现场,四人控制住汪某某要将其带回城南所接受调查,过程中汪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挥舞,打到侯某某左肩部,后汪某某被带上警车带至派出所。整个传唤过程中,汪某某一直不愿意配合民警,口中骂骂咧咧,来回走动,现场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在警车上汪某某仍不停辱骂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接处警综合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肖某某、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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