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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四次容留李某甲、“涛伢子”、李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号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号租房内容留李某甲与李某甲的一个朋友(“杰伢子”)吸食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0月21日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号租房内容留李某甲、“涛伢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号租房内容留李某甲、“涛伢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号租房内容留李某乙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对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进行了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对案、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为吸毒者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关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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