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大满,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2013年6月27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10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18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3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或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村**号的家中大厅内,与吴某某、罗某某、汪某甲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罗某某、汪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的居所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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