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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湘潭市**管理处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巷**路**村**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公司宿舍301号.2020年8月7日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宿舍301号家中,容留胡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公司宿舍301号家中,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宿舍301号家中,容留胡石某某、黄某某、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4.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宿舍301号家中,容留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5.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宿舍301号家中,容留贺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柏玲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湘潭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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