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43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公安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决定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卷宗1册;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桂阳县鹿峰街道欧阳海大道东塔客栈开了308房并购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自己吸食了毒品。次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邀请史某某到东塔客栈308房,并与史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之后被告人汪某某的朋友邓某某打电话问汪某某在哪里,被告人汪某某告知邓某某在东塔客栈308房,不一会邓某某来到308室并吸食毒品。同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又邀请朋友徐某某到东塔客栈,并另外开了503房与徐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同日中午1时50分许,上述四人被公安机关在东塔客栈查获,经尿检均呈现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前科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健康检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徐某某、史某某、邓某某、卢某某、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桂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及毒品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煜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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