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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大专文化,务工,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7月份起至案发止,先后在其租用的高州市**路**号楼房**房内、牌号为粤K*****的小车内容留钟某某、欧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共计4次。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在高州市**街道辖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汪某某的毛发中检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钟某某、欧某某的尿检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海锋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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