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开房并邀约张某甲、武某某等人到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KTV“***”包房后又转至“**”包房内唱歌, 期间汪某某、邓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武某某、张某乙、余某某等人在包房内采用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后在KTV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武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鹏
检察官助理:常颖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776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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