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赤壁市殡仪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办事处**大道**号民政小区,暂住赤壁市**办事处**廉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暂住的赤壁市**办事处**廉租房**栋**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
2、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暂住的赤壁市**办事处**廉租房**栋**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
3、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暂住的赤壁市**办事处**廉租房**栋**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暂住的赤壁市**办事处**廉租房**栋**单元**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赤壁市**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宾馆住宿旅客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 指认笔录;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6.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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