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已判决)误以为与其有过节的吴秀娟在红安县第二中学对面巷子内开了一家麻将馆,便指使被告人汪某某和段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等人去打砸。汪某某等人便持“管杀”误砸了被害人袁某甲麻将馆,砸坏了馆内6台电动麻将机。经红安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袁某乙、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甲、熊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葆枝
检察官助理:郑灵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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