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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497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派出所辅警,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小区**栎***房。2018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22日、2019年3月8日,本院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从原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便衣侦查大队调入**派出所,担任辅警中队长,负责协助公安民警查禁**派出所辖区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后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汪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明知王某某等人、汤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辖区内开设赌场却不积极打击或通风报信,帮助王某某、汤某某等人逃避处罚,以从中收受王某某、汤某某贿送的“保护费”,致使上述赌场长期逃脱公安机关的打击。被告人汪某某还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查处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过程,多次收受违法当事人亲属通过王某某贿送的“好处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详述如下:

一、自2016年开始,王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区**镇**鱼塘边、**市场“**洗车档”附近开设赌场,聚集周边村民以赌“三公”、“斗牛”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按照约定分成。期间,王某某负责发牌,其他人员负责带人参赌。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王某某定期从水钱中抽出部分金额向被告人汪某某贿送“保护费”,而被告人汪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在上述地址开始赌场却不积极打击,致使上述赌场长期逃脱公安机关的打击,直至2017年8月14日王某某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抓获,上述赌场才被迫停止。

二、2018年3月至6月期间,汤某某、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均已判刑)、许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区**木场一瓦房开设赌场,聚集周边村民以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按照约定分成。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汤某某定期从水钱中抽出部分金额向被告人汪某某贿送“保护费”,而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汤某某等人在上述地址开始赌场却不积极打击并通风报信,致使上述赌场长期逃脱公安机关的打击,直至2018年7月30日,黄某乙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供述了伙同汤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赌场及参与开设人员才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证人汤某某、黄某乙、蒋某某、黄某甲、黄某丙、许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手机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汪某某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4.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5.视听资料;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37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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