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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园**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村街道**村**村**号)。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芜湖市原马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8年1月12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8年7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初至5月初,被告人汪某某租赁芜湖市弋江区**园**期**门面,摆放“明星97”赌博游戏机21台,“西游记”赌博游戏机1台(8个上分操作口),开设赌场,以收取现金为参赌人员上分值,再以分值兑换现金退还给参赌人员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

2017年5月7日,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门面房租赁合同、现金缴款单、扣押财物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朱某某、俞某某、吴某某、钱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谷某某、伍某某、金某某、陶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1889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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