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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镇**路**号**栋**单元**室自己家中提供场地及麻将机聚众赌博,赌博方式为50元打飞的下岗麻将并每3小时收取“台费”200元,2020年4月15日被徽州公安分局现场查获。被告人汪某某获利共计1万元已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1台;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镇**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805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物证麻将机1台(内含麻将两幅)现扣押于徽州公安分局。

4.随案移送赃款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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