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住七星关区**镇**村**号。因本案被威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执行期限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8日威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日,汪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威宁县六桥街道****)内以提供两台麻将机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每张麻将桌上白天抽取70元的桌费,晚上抽取50元的桌费,同时还在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防止公安机关查处。2020年3月2日晚上,威宁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对该赌博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黄某某、赵某某等人,并缴获赌资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 严恒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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