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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大冶市**镇**村**街**组,现住大冶市**镇**街**路**号。因赌博,于2014年10月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向蒋某某、曹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提议开房赌博,于是汪某甲借用蒋某某的身份证到黄石市下陆区“**公馆”开房,支付房费人民币600余元。随后汪某甲通过手机邀约熊某某、吕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到“**宾馆”**号房间。汪某甲提出赌场的赌博方式为“九点半”,主要由汪某甲坐庄,每人起两张牌,比点子大小。参赌人员麻将牌点子比庄家大时,庄家就赔参赌人员所押的钱数;反之,参赌人员麻将牌点子大小比庄家小,参赌人员就将所押钱数赔付庄家。同时汪某甲要求参赌人员每人最低押100元,最高押两千元,下注达2000元,汪某甲提取缸子费100元。熊某某、吕某某等人同意后,开始赌博,直到次日凌晨。

2016年11月14日0时10分,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团城山派出所民警在黄石市团城山“**宾馆”**房间内,抓获参赌人员14名,现场查获赌资67500元,在民警查处时汪某甲翻窗逃离。

2018年12月19日,汪某甲到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蒋某某、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街**路**号,联系电话1333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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