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55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住址:青阳县丁桥镇**村**组**6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华淳开心麻将手机软件内充值游戏钻石(系游戏道具),以代开房间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在华淳开心麻将软件内赌博,并通过闲聊软件以收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开设赌场期间,汪某某每局收取费用8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648元。
案发后,汪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到案后,汪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闲聊软件及华淳开心麻将手机软件组织群成员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丁桥镇**村**组**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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