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三级代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后升级成为二级代理。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汪某某在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组建“建德麻将”微信群,召集并要求群内成员绑定其代理软件邀请码,通过“建德麻将”平台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对群成员及群内结算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汪某某从中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274376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74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现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客户留存联、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献军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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