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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汪某某,外号“汪儿”,男性,1974 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0481197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办事处****组,现住址江西省*******单元***2016年因开设赌场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9年4月1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 日因赌博罪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因为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行贿罪被本院起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 年9月 29日因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行贿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9年11月26 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汪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26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范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瑞昌市****小区西门租赁一门面房经营棋牌室,组织赌博人员以打麻将和打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15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汪某某分得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詹某某、吴某某、居某某、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4.同案人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曙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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