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陈埭镇横坂村朝阳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汪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楼其租房内,提供麻将、麻将桌、卡片等赌具,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租房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易某某、钟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李某某、戴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12人以及被告人汪某某,当场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扣押到赌具麻将3副、卡片240张、收款二维码及用于收取“水钱”的手机1部。经查,自经营该赌场以来,被告人汪某某抽头渔利达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3副、卡片240张、用于收取水钱的手机、收款二维码及其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工作说明、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钟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