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抢劫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为劫取财物在龙津大道与梅河路交口的舒城县汽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张某某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镇**村村委会附近时,汪某某趁张某某不备,从驾驶座正后方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绳勒住其脖子,张某某用力挣脱,弃车逃走。后汪某某将出租车内的一部华为honor10手机拿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34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住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汪某某亲属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汪某某的行为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工具黑色塑料绳等物证;

2.户籍信息、谅解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六安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8.舒城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海棠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