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02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新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有借款纠纷。2019年3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汪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给汪某某。2019年5月20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向汪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汪某某并未执行判决,并于2019年5月24日与余某甲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同年5月30日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室的房子转让过户给余某甲。
2020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民事判决书、房产查询单、不动产买卖契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余某乙、余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琦
检察官助理 王 萍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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