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车排子垦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镇***团**里**号,现住五家渠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6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系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约定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需在钢架进场后支付第一栋厂房造价的30%(60万元)的工程款,工人工资在支付工程款后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下旬,钢架进场后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厂房工程款60万元,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该款项包括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以钢架没有全部进场为由拒绝支付,2019年8月工程停工。被告人汪某某采取变更住址,拒不回复信息等方式逃匿,共计拖欠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28名工人的工资。2019年12月18日,第*师***和***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后汪某某仍未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3.8257万元。2019年12月26日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7日,***团划拨25万元垫付了28名被害人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勇
检察官助理:李逸航
2020 年 9 月9 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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