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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汪庆勋,男,1984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40103321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傅庄村17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庆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汪庆勋和被害人马根民在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八里营村“乡里乡亲”饭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汪庆勋将马根民推倒并掐了对方脖子。经法医鉴定,马根民的颈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汪庆勋于2019年7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传唤证、微信截图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阮庆燕、齐敬霞的证言;4.被害人马根民的陈述;5.被告人汪庆勋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庆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庆勋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助理检察员:陈瑜彤

2019年9月5

附:

    1.被告人汪庆勋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傅庄村171号,联系电话:15898642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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