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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2********,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苑**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关岳庙街吾家宾馆登记住宿,汪某某自认为其作为宾馆会员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在临离开宾馆时,突然朝站在大厅内的宾馆保安丁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丁某某挥拳还击,汪某某又将丁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项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转

2019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306389****;

2. 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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