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二手车店,住祁门县**镇**五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项某某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2019年5月6日凌晨,项某某与汪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项某某便驾车到汪某某在祁门县**镇**五里**号经营二手车店门口。在该店门口,汪某某与项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汪某某将项某某摔倒在地并骑在项某某身上用拳头殴打项某某面部数拳。项某某的鼻部、面部等部位被汪某某用拳头打伤。2019年7月3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等;
2.证人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15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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