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小区**号**(户籍地同上)。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18时许,在营口市西市区通惠苑小区北门博文教育门前,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纪某某因停车一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纪某某被汪某某绊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纪某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肆册;
3、案发过程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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