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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长宁县**镇**村**组青冈嘴(小地名)遇见被害人邓某某,双方因借款纠纷发生口角并在抓扯过程中,汪某某将邓某某打伤。2020年7月13日,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某12、22牙齿冠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刚

检察官助理:张元柏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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