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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同盛路**号,群众,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赵某某回到家中告诉丈夫汪某某,自己在回家的路上被施某某猥亵了。被告人汪某某想到之前施某某和赵某某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时特别生气,拿起菜刀去找被害人施某某,后在***同盛路李某的超市里发现施某某。23时许被害人施某某离开李某的超市回家,被告人汪某某尾随被害人施某某行至同盛路施某某家后门处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汪某某用菜刀在被害人施某某的头部、背部、胳膊等处砍了几刀,被害人施某某在汪某某的脸部捣了几拳,致使施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汪某某面部受伤,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汪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敦煌市医院病例、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李某某、魏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永玲

检察官助理:黄金风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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