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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6年6月5日18时30许,在榆树市**镇**村**屯南边树带里与孙某某因树带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孙某某妻子张某某上前劝架,被汪某某用铁镐打伤头部。经鉴定,张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系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吕 品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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