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09时许,在河南省杞县**镇**村,被告人汪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汪某某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汪某某的肋部被汪某某打伤,经鉴定,汪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学卫
检察官助理:杨红山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