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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湾1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和平二村宋家湾11号的住处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涂某某发生纠纷。在双方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将被害人涂某某推倒致伤。经鉴定,涂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和解书、谅解书、收条、欠条、申请书等书证;2.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湾11号;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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