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街**组,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从长沙市天心区**夜宵店出来持该店漏勺追击殴打邻桌已结账出店的被害人马某某(未成年人),追至**饭店外,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在逃)用拳头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用碎酒瓶将被害人右脸颊、右颈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学校旁一夜宵摊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的损失,取得了马某某及其父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唤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街**组候审,联系电话:1354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