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园**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22时许,在肃州区**小区**号楼**号门店**棋牌室内,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为打麻将结账的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用水杯互泼对方,被告人汪某某用手在周某某的脖子位置向后推了一下,致使周某某脖子位置受伤。经诊断,周某某的伤情为:1、喉挫伤;2、甲状软骨骨折;3、颈肩部皮肤软组织挫伤;4、颈肩部肌肉劳损。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汪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检察官助理:李艳霞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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