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重庆**装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因怀疑妻子与田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田某某心生不满。2020年5月3日21时许,汪某某在电话中与田某某发生口角后,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来到田某某工作的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158号“陶然大观园见牛羊生态原食馆”。二人一见面即发生抓扯,汪某某掏出水果刀准备捅刺田某某,遭到在场的被害人郑某某劝阻,汪某某遂持刀将郑某某捅伤。经医院诊断,郑某某的主要伤情为纵膈积血积气、胸骨骨折、左侧血胸、膈肌多处破裂、胃破裂、小肠浆肌层挫裂伤、肝脏裂伤、脾脏挫裂伤、左侧腹壁穿透伤等。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膈肌破裂、胃破裂、肝破裂、脾破裂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纵膈积血、积气、肠浆肌层挫裂伤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胸骨骨折、左侧血胸、左侧腹壁穿透伤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门诊病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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