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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8年1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9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4月份开始,汪某某和介某某成为男女朋友。2018 年11月上旬,汪某某因怀疑介某某与其他男子来往,心生怨恨。11月14日晚23 时许,李某某护送介某某从本市南屏镇**大桥附近回去其租住的***街**号***房内,汪某某随身携带折叠匕首一路尾随,并跟随进入该房内。汪某某因怀疑介某某与李某某有往来在房内与介某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从腰间拔出折叠刀,朝其左胸口部位猛刺一刀,致其当场倒地。李某某见状欲上前夺刀制止,汪某某遂与其在房间扭打,其间,汪某某持折叠刀朝其胸部、左眼部下方等部位捅刺,李某某受伤后挣脱汪某某逃离现场。汪某某将凶器丢弃在床上,并在厨房清洗后逃离现场,逃至南屏镇***路附近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生前左胸部受单刃锐器刺伤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俊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本案扣押的物品提交法院判决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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