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0********,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建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以来,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妻子汪某某与他人有 “婚外情”后,经常与被告人汪某某发生争吵。2019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因无法忍受刘某某的吵骂,遂产生使用老鼠药将其毒死的想法。2019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到本市**镇**路张某某经营的农资服务店中购买了一包大卫牌溴敌隆老鼠药。次日傍晚做晚饭时,被告人汪某某将整包老鼠药掺入部分饺子馅中,并将包有老鼠药的饺子煮熟给丈夫刘某某食用,致使刘某某中毒。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复印件、出院资料、血液样本、通话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一份、鉴定书一份;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平面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投毒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赛琴
检察官助理:周启帆
2020 年 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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