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委会**村**号,曾于2020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在网上认识一个叫“某某”(真实身份未知)的男子,汪某某以要去跟“某某”做事为由,让“某某”派人来景德镇市接他。于是“某某”派了被害人陆某某、娄某某从贵阳开车来景德镇市接被告人汪某某。2020年7月22日早上,陆某某、娄某某来到景德镇市昌江区**镇**山加油站附近见到被告人汪某某后,汪某某伙同姜某某(未到案)、徐某某(未到案)和张某某(已批捕)四人以陆某某、娄某某是诈骗犯为由,威胁恐吓陆某某、娄某某要将两人送至派出所。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还用事先在车上拍好的视频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要二人用钱解决此事。接着被告人汪某某、姜某某等四人将二人带到**镇**队一偏僻沙场,对二人继续进行威逼殴打,最后陆某某、娄某某被迫无奈同意将身上12050元给对方。被告人汪某某、姜某某等四人便将该二人身上的12050元钱通过到附近超市扫码换现金的方式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孔德龙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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