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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6时02分许,汪某某驾驶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10km+100m处,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汪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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