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汪某某介绍二名失足妇女唐某某、汪某甲到余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位于丰城市**街道**花园**栋**号店铺“****馆”内卖淫,并约定每次卖淫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其中:失足女得130元,余某某等人得70元。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到该店进行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唐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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