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岳阳市**集团工作,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中学附近喝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行驶至**花园附近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查获。经查实,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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