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2月2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同年3月6日,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位于岳阳县**镇的家中,先后两次容留姜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沈某某等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姜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沈某某、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岳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尿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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