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丰南区一条街上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女服务员陈某某、宋某某向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卖淫。当陈某某、宋某某正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支付宝收款码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汪某某的人员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出警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荣芬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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