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号,住唐山市丰南区**按摩店。2017年8月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丰南区一条街上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女服务员陈某某、宋某某向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卖淫。当陈某某、宋某某正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支付宝收款码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汪某某的人员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出警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