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茶叶合作社)承包了黄山**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泾县**乡**村“**青峰”山场共计1600亩。双方口头约定:共同聘请被告人汪某某管理山场、协调当地矛盾等,双方分别给付汪某某每年2万元作为报酬。杉森公司安排李某甲、汪某某与**茶叶合作社对接山场清理事宜,如山场需要采伐林木,由汪某某向李某甲汇报,以公司名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再进行采伐。2017年**公司申请低产林改造采伐,因无采伐计划,“**涝”水库西侧山场未取得采伐许可证。2018年3月,汪某某明知涉案山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向李某甲和**公司汇报,超越公司委托权限,擅自同意**茶叶合作社雇请的挖机将该山场林木全部清理。少量湿地松由汪某某运至其加工厂加工出售,其余林木被掩埋在山场涝沟中。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泾县**乡**村“**涝”水库西侧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量48.4585立方米,其中湿地松立木蓄积33.921立方米,杉木立木蓄积14.5375立方米。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山场转让合同、证明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泾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达48.458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
检察官助理:张慧姝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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