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因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从绥阳县蒲场镇乘坐遵义市联力(集团)绥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5路公交车经风华镇往绥阳县城方向行驶,当5路公交车驶入绥阳县洋川镇天主教堂站时,正准备下车的汪某某发现同车人员杨某某上衣包内有一部手机,便趁其不备将杨某某上衣包内的手机扒走。当日下午,汪某某将被盗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绥阳县洋川镇**手机店的罗某某。经绥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杨某某被盗华为mate30手机(手机串号为86609904384****)价值2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案发经过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汪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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