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街道,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公寓**座**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初,被告人汪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陶瓷总部基地的托菲尼奥瓷砖中区A08铺杂物房内,盗走被害人宋某某价值人民币739元的电线20根。
2.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公寓**房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关公铜像一个。
3.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街村**楼**房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价值人民币1268.5的电线10卷;
4.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再次在佛山市禅城区**镇**街村**楼**房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价值507.5的电线4卷。
破案后,赃物被缴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宋某某、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1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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