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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村**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403211958********。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预先于2020年6月17日中午在***都北门路南边一辆拖拉机上盗走一个摇把,在准备好作案工具后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从其住处步行至**都北门西侧,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摇把将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一辆手扶拖拉机及车斗盗走,并在当天开至怀远县**镇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20年9月3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人民币2995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的拖拉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汪某某的亲属另赔偿被害人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案件照片、刑事判决书、病历、入所健康体检表、暂不宜关押通知书

2.证人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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