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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暂住铜陵市铜官区***********。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上午8时36分许,被告人汪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门口旁刘某某经营“***洗衣店”,趁受害人刘某某在店内隔间接水之机,盗走刘某某放在桌上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P30pro手机价值3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监控光盘;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一部,且数额较大(价值38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安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8月14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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